儿童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承担的并非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推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所确立的责任基础仍是过错,只是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幼小、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以及幼儿园对园内活动具有组织、管理和控制能力,法律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幼儿园。也就是说,发生损害后,先推定幼儿园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幼儿园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职责来推翻这一推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