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日计算只是一种违约金计算方式,并不等于该标准一定合理,也不排斥调增请求。关键仍然是比较约定违约金总额与实际损失:如果按日计算后累计金额低于买受人因逾期办证遭受的实际损失,买受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增加;如果按日标准已经足以覆盖实际损失,甚至明显高于损失,则调增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开发商反而可能请求适当减少。判断日违约金标准是否过低,不能只看“日万分之几”的数字,而应结合已付房款、逾期天数、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融资成本、同地段房屋使用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约定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年化约为百分之三点六五,接近部分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能被认定并不明显过低;若约定日万分之零点一,年化仅约百分之零点三六,通常难以填补资金占用损失,调增可能性较大。
按日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还涉及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通常从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至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买受人具备办证条件或者实际取得权属证书之日止。若办证义务尚未完成,违约金可能持续产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按日产生的违约金请求权,司法实践中多认为每日产生的部分分别起算诉讼时效,买受人起诉时若主张全部期间,超过三年且无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部分可能面临抗辩。买受人通过书面催告、诉讼、仲裁、开发商承诺办证或支付违约金等行为,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因此,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可以请求调增,但调增后的金额、计算期间和时效抗辩需要一并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损失难以确定时,可参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这也是法院调增按日违约金的重要参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