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而不是不可推翻的终局裁判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时,既要尊重事故认定书这一公文书证的证明作用,也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现场照片、车辆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足以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划分明显不当或程序违法,法院可以不采信其责任划分部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确定各方过错程度和赔偿比例。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重新划分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代替交管部门作出行政意义上的事故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与事故认定责任并不必然完全一致。例如,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负全部责任,但法院查明受害方存在未系安全带、闯红灯、突然折返等过错,仍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等规定减轻侵权人责任。若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院还会在保险责任限额和保险合同范围内确定赔付。因此,事故认定书对民事赔偿有重要影响,但不是绝对依据;有充分相反证据时,法院可以依法调整责任比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