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因超期被不予受理后,再发现新的关键证据,通常不能通过申诉、信访当然启动法定复核程序,也不能强制交管部门重新认定。法定复核程序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约束,申请期限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复核以一次为限,已经受理并作出复核结论的,也不能再次申请复核。申诉、信访在性质上不同于复核申请,它可能促使公安机关内部进行执法监督、案件评查或纠错,但是否启动、如何启动以及是否重新调查认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的法定程序权利。也就是说,申诉、信访可以反映情况,但不能替代法定期限内的复核申请,也不能保证产生重新认定的结果。对于新发现的证据,更有意义的方式是在后续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提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若新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可以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不采信事故认定书,并根据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事故认定书同样要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采信。因此,超期后发现新证据,不宜将希望完全寄托于申诉、信访要求重新认定,而应尽量在诉讼程序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实现救济。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