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事故复核申请超期后,一般不能通过另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也就是说,复核申请权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超过三日再申请,交管部门依法不再启动复核程序。此时,当事人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事故认定书或判令重新认定,通常难以获得受理或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意见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仅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为诉讼请求,也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争议,法院可以在赔偿案件中审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不能以判决方式直接代替交管部门作出或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分工,事故认定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为,法院不能判令其重新认定。但是,超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失去救济空间。在后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提出异议,提交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事故认定书,确认其证明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可以不采信,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因此,超期后“另案诉请重新认定”通常不能成立,但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对事故认定书进行质证和抗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