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配偶不因该保证行为当然承担清偿责任。婚内一方为父母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属于该方与债权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系为父母(主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信用担保,配偶并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也未作出保证意思表示。因此,债权人通常只能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不能仅以保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配偶共同承担。
张国贵律师
离婚后配偶不因该保证行为当然承担清偿责任。婚内一方为父母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属于该方与债权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系为父母(主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信用担保,配偶并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也未作出保证意思表示。因此,债权人通常只能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不能仅以保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配偶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