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劳务分包合同虽然以提供劳务作业为主要内容,但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分包关系,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上,通常参照上述规则处理。也就是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已完工程能否折价、如何折价,首先取决于已完工程或已完劳务作业的质量是否合格。若质量合格,劳务分包人可以请求折价补偿,补偿数额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单价、总价、工程量清单、工日单价等内容确定,但不能直接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金、奖励金等合同履行利益。若质量不合格,则先看能否修复;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仍可就合格部分请求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