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样提取程序违法,也并不必然导致鉴定意见无效。血样提取涉及提取主体、消毒方式、采血器材、抗凝管使用、密封编号、当事人签字、见证、录像以及保管送检等多个环节。若使用含醇消毒剂、未使用抗凝管、血样来源不明、样本混淆、未按规定封装,可能直接影响检材的同一性和可靠性,属于严重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可能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若仅是提取笔录记载不全、签字缺失、通知程序存在瑕疵,能够通过补正、合理解释或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予以弥补,通常不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法院应审查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第九十八条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等情形,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而在于该违法是否导致检材同一性、无污染性和检测真实性无法保障。若程序违法与鉴定结果错误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仅因程序违法否定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但最终是否采纳,仍由司法机关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