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是保障孩子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公立常规高中消费的基础性花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
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各种培优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高价民办择校费等,属于提升型消费,受家庭经济条件、教育理念影响,往往不在教育费的强制分摊范围内。作为父母都想给孩子最好的成长体验,给孩子选报兴趣班无可厚非,但因该项费用不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选报前务必与非抚养方沟通协商,取得对方认可;协商不成则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