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对于“继承开始时”的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时”理解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时间与是否登记无关,仅与继承开始时间相关。
继承开始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继承引起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均不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第37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放弃继承的时效,不仅与继承开始时间相关,还与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密切相关。依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遗产的继承权。由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之前,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即已变动至包括该继承人在内的全部继承人共有;在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表示之后,物权主体会再次发生变动,由未放弃继承的其他继承人共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