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实践中,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主张误工费,常面临“已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抗辩。这一抗辩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退休年龄的法律意义与误工费的本质属性。
退休年龄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而设定的制度安排,其法律效果在于劳动者可以依法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但并不等于其劳动能力随之丧失,更不等于其劳动价值归于消灭。误工费所填补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从事劳动而发生的实际收入减损,其认定标准在于劳动能力与劳动事实,而非年龄本身。达到退休年龄,仅表明其可以开始享受休息的权利,不能据此否定其继续从事劳动并获取收入的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