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被继承人已去世,不可能再就上述房产归属与女方达成协议,则应以上述房产作为被继承人个人遗产处理为宜,女方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向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主张债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应当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