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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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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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10-09

首先,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权利主体丧失,被继承人对其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也归于消灭,被继承人的财产就成为遗产。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才能生效,那么因登记或交付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势必导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

此外,在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情况下,物权变动的状态已经明确,不能因为登记或交付而否认其效力。其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需要明确继承人从继承开始即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否则无法判断债务的清偿主体和范围。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义务从继承一开始就当然地归属于继承人。

最后,最大限度的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维护继承人的利益,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