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包括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内容。
在承包期限方面,该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018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导向,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农民吃下了“定心丸”。
在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该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土地流转方面,该法确立了“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方面,该法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