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3 条规定,以一方名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股东的:
1、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权直接接手购买,夫妻分割转让价款;
2、其他股东如果不愿意接手但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股东;
3、其他股东如果不愿意接手但也不同意转让,法律直接认定“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同样成为股东。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竞价所得)分割规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 74、75 条有类似规则
张国贵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3 条规定,以一方名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股东的:
1、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权直接接手购买,夫妻分割转让价款;
2、其他股东如果不愿意接手但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股东;
3、其他股东如果不愿意接手但也不同意转让,法律直接认定“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同样成为股东。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竞价所得)分割规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 74、75 条有类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