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按照工商登记确定比例的
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都登记为股东,但没约定股权归属的,离婚时一方要求按股东名册或章程记载的出资比例来分,法院不支持。最终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释〔2025〕1号)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