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转让用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同意、侵害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转让无效的,法院不支持。除非你能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了你的利益。
第三人查工商登记,只看到股权归一人所有,总不能要求每一笔转让都去查询此人是否结婚(婚姻状况又涉及个人隐私),如果结婚了还要去问配偶同不同意。这不仅不符合交易习惯,还严重影响交易效率。
(法释〔2025〕1号)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