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判断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则受让人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丧失要求返还股权的可能。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请求权基础主要有三类:一是基于代持协议的违约责任,即名义股东违反代持约定擅自处分股权;二是基于侵害投资权益的侵权责任,即名义股东过错侵害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三是在名义股东已经收取转让价款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主张返还相应价款及利息,或者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若名义股东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实际出资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并依据共同侵权规则要求名义股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