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漏水点位于共有部分,例如公共主立管、公共排水管、屋顶、外墙、公共管道井等,物业公司通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民法典》第942条负有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共有部分的义务。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维护义务,导致管道破裂、堵塞返水或者共有部位防水失效,进而造成楼下装修受损,物业公司可能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侵权,受损业主可以依法主张赔偿。此时,物业公司不能仅以“漏水发生在楼上附近”为由当然免责。
若漏水点位于楼上业主专有部分,例如室内卫生间防水层、专有管道、地漏、厨房水槽等,物业公司一般不直接承担维修责任,也不当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发现隐患却未及时通知业主、未采取合理应急措施,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其负有定期巡查、维护专有部分相关设施的义务,则可能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仅因业主专有部分失修发生漏水,通常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赔偿后,若另有最终责任人,可以依法向其追偿。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第942条以及第1165条,物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取决于其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以及该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