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主要主张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居住、是否使用,不影响其作为物权权利人和管理义务人的法律地位。楼下业主可以先通过物业、社区、不动产登记查询等途径确认房屋权利人信息,在起诉时列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若房屋已经出租、出借或者由他人实际管理,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因使用不当或怠于维护导致漏水的,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若漏水来自公共管道、公共排水设施、屋面等共有部分,则应重点审查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可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民法典》第942条承担相应责任。若房屋仍在保修期内,且漏水属于防水、管道等建筑质量问题,开发商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对于无法联系业主的情形,楼下业主并非只能等待。向法院起诉后,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楼下业主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楼上业主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若需要查询对方身份信息或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可以在诉讼中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4条以及相邻关系相关规定,责任判断的核心仍是漏水原因、过错归属和损害后果,而不是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空置状态可能增加联系和送达难度,但不会消灭赔偿责任,也不会改变所有权人应承担的管理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