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税时,税务机关通常以作出决定时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阻止对象。如果欠税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且税务机关已经对其作出阻止出境通知并录入边控系统,即使之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的边控信息也不会自动消失,仍可能被阻止出境。此时,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会决议、任免文件等材料,证明其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阻止措施。
如果税务机关查明欠税主体是企业,而原法定代表人已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通常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阻止。但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有特别规定,则不能仅凭法定代表人变更当然解除。对现任法定代表人而言,企业欠税未清、担保未获确认的,仍可能被阻止出境。变更法定代表人本身不免除企业税款的清偿义务,也不能当然消除已经存在的欠税状态。法理依据在于,阻止出境是保障税款实现的措施,其对象与欠税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密切相关。身份变更后,税务机关应当基于事实和登记状态调整措施。若税务机关拒绝解除,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主体错误、事实变化或者已不具备阻止条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