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就违法扣车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主张赔偿,但赔偿范围需要根据损失性质区分。若交警部门超期扣车、违法扣车,或者没有法定依据扣车,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等规定,申请确认违法并请求赔偿。因违法扣押产生的、本不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停车费、拖车费,属于可以直接主张的财产损失;车辆因扣押、拖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也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维修费用。拖车费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的拖车费,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
关于停运损失,情况相对复杂。营运车辆被扣留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通常被认定为间接损失或者预期利益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一般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实践中,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往往难以获得国家赔偿支持,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能够证明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且与违法扣车有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可以主张的,通常包括已经实际支付的、依法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停车费、拖车费,车辆损坏的修复费用,以及为处理扣车、取车等必要事项产生的合理直接费用。若交警部门超期扣车,还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扣押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确认扣车行为违法、解除扣押、返还车辆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具体损失能否获赔,需要结合扣车是否违法、超期时间、费用性质、因果关系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