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警部门依法扣留、扣押车辆而产生的停车费、保管费,在扣留期间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当事人一般没有支付义务;如果停车场已经向当事人收取,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也可以要求交警部门依法承担并处理。这里的核心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警扣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或者与扣押性质相近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调查违法、收集证据、处理交通事故或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保管成本属于执法成本,不能转嫁给被扣车辆的当事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