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并非一概属于网络消费,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穿透行为外观、审查打赏行为的真实目的,从而对法律关系作出实质认定。如果打赏虽借助平台虚拟礼物完成,表面上看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打赏的频次、金额、时间与双方私密互动、主播诱导等情节高度关联,本质上已远超正常观看表演的合理消费范畴,实质上系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张国贵律师
网络直播打赏并非一概属于网络消费,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穿透行为外观、审查打赏行为的真实目的,从而对法律关系作出实质认定。如果打赏虽借助平台虚拟礼物完成,表面上看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打赏的频次、金额、时间与双方私密互动、主播诱导等情节高度关联,本质上已远超正常观看表演的合理消费范畴,实质上系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