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房屋周边交通配套及外部环境,属于购房人可实地察看、直观感知的公开客观信息。
原告购房前经中介公司多次带看案涉房屋及同片区房源,中介公司亦向其推送了相关区位图,足以使其清晰知晓案涉房屋东侧毗邻地铁线的地理位置。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置业时负有审慎查验房屋现状及周边居住环境的注意义务,其主张对噪声影响不知情,与生活常理及交易实际不符。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 诉求。
张国贵律师
二手房交易中,房屋周边交通配套及外部环境,属于购房人可实地察看、直观感知的公开客观信息。
原告购房前经中介公司多次带看案涉房屋及同片区房源,中介公司亦向其推送了相关区位图,足以使其清晰知晓案涉房屋东侧毗邻地铁线的地理位置。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置业时负有审慎查验房屋现状及周边居住环境的注意义务,其主张对噪声影响不知情,与生活常理及交易实际不符。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 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