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债共签”与“用途导向”双重标准。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要件有二:一是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二是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二者缺一不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判定夫妻共债的绝对标准,不能仅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就推定一人单方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夫妻实际生活状态、债务形成背景、用途及双方经济独立性综合判定。
双方长期分居,已形成各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在女方未对债务进行追认且无证据证明借款惠及二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债务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