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男女双方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人二人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贷款后,甲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二人,后续二人离婚,约定男方偿还贷款。
二人未按时偿还房贷导致贷款银行从甲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甲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二人偿还银行所扣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女方如有损失可以起诉男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