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从资金流向看:银行发放的贷款并未交付购房者,放款之后直接进入开发商账户,由开发商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既没有占有该笔贷款资金,也拿不到房屋。若仍要求无过错购房者继续归还剩余房贷,会造成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据此形成责任划分:
1. 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首付款、购房者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同时承担首付款资金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
2. 开发商直接向贷款银行清偿剩余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
3. 购房者在两份合同合法解除之后,不再承担该笔按揭贷款项下还款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