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开发商)与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购房者银行),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商业目的深度绑定: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的唯一目的就是支付该套房屋的购房款。房屋确定无法交付,则借款合同订立目的随之消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允许购房者将开发商、银行列为共同被告,在同一案件当中同时处理房屋买卖与按揭贷款纠纷,实现一揽子化解矛盾,避免出现购房者起诉开发商退房,又被银行另案起诉还贷的割裂局面,减少当事人诉累。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