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上,出资完成人防工程施工、缴纳相关建设费用的建设单位,属于初始投资者,享有平时管理、收益权。
2. 例外情形: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已经全部摊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由全体购房业主实际承担,则实际投资者为全体业主,人防车位平时收益归全体业主。
3. 举证责任分配:建设单位主张人防车位收益权,应当对建设成本未向业主公摊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无法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置业公司完成初步举证,业委会未能举证成本已经公摊,故认定开发商继受取得收益权。
张国贵律师
1. 原则上,出资完成人防工程施工、缴纳相关建设费用的建设单位,属于初始投资者,享有平时管理、收益权。
2. 例外情形: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已经全部摊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由全体购房业主实际承担,则实际投资者为全体业主,人防车位平时收益归全体业主。
3. 举证责任分配:建设单位主张人防车位收益权,应当对建设成本未向业主公摊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无法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置业公司完成初步举证,业委会未能举证成本已经公摊,故认定开发商继受取得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