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建筑区划内规划可登记地下非人防车位。该类车位经过规划审批,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属于专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归属可以由开发商与购房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进行约定。开发商原始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取得物权,没有对外出售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
第二类: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形成的车位。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无论后续是否补办规划变更,只要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土地、道路、绿地,车位直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即便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出资改造,也不能改变土地共有的基础属性。
第三类:地下人防工程车位。所有权归属国家,不属于业主共有,也不属于开发商专有所有权。法律只赋予投资者 “平时使用、管理、收益” 的用益性权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该权利属于用益性质,不是完整物权。本案处理的就是该类车位纠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