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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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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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继承法律依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10-03
  1. 继承权确认:《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是企业年金继承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
  2. 权益归属确认:《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死亡时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纳入继承范围。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