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强制建立)和企业年金(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是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之外建立的补充养老体系(第二支柱)。
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死者死亡时遗留、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益,不属于“依性质不得继承”的人身权利,因此属于遗产,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分割。
(1)《企业年金办法》规定: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退休之后身故,账户尚有剩余余额的,也可以继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