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系因身体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款,应认定为获得赔偿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生前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该理赔款赠与婚外第三人的,另一方无权请求第三人予以返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