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私下约定是“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之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离婚后购置房产登记在杨某名下。俞某主张双方属于事实夫妻,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我国法律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身份关系即发生解除效力,双方私下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离婚之后继续同居,不会自动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财产归属以登记、实际出资作为判断依据。一方对另一方房屋进行装修添附,可以结合折旧情况判决返还装修折价款;单纯共同生活日常开销,并不直接导致存款发生财产混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