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张某琴突发脑出血致残。徐某贵初期承担部分医疗费,后因和女方子女发生矛盾,拒绝接患病妻子办理出院手续,拒绝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张某琴只能由女儿安置在老年公寓。后续双方起诉离婚,张某琴主张遗弃对应的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困难经济帮助金。
《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不以遗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作为前提条件。男方拒不履行患病配偶的法定扶养义务,客观上构成遗弃,属于离婚过错。女方患病残疾,收入不足以覆盖生活、医疗开支,属于生活困难。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经济帮助金?万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