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置取得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依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正常上市流通,评估机构仅能出具建筑物重置成本,无法体现宅基地使用权与潜在拆迁利益。双方矛盾尖锐,不适宜实物分割,简单折价补偿将造成一方利益严重失衡。
农村宅基地房屋和城镇商品房规则不同,不能直接套用商品房“一方拿房、支付折价补偿”的处理方式。在实物分割不可行、简单折价显失公平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双方按份共有;确定由一方实际居住使用,由使用方向另一方按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预留情势变更空间,未来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另行请求调整使用费标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