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判断时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评价点,审查信息是否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比如相关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者该信息已经在公开的报告会、展览、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这种情况就不符合“秘密性”的构成要件。
保密性
即“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可以是文本上的措施,比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有专门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公司规章中的保密条款等;也可以是物理上的措施,对特定场所的限制访问或接触,对特定计算机设备、软件系统及存储的信息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
价值性
即“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所保护,主要是该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