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属"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类型的权威范本。其核心价值在于:从立法目的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的"离婚时"作出合理扩大解释,明确将离婚诉讼前、婚姻危机显现阶段的转移财产行为一并纳入规制范围,并确立了"陈述矛盾+举证不能即可推定为转移"的证据认定路径。
时间维度——"离婚时"不限于诉讼进行中,涵盖离婚诉讼前(乃至婚姻矛盾激化、财产面临分割风险之时)。
认定维度——大额资金转出、用途陈述前后矛盾、无客观证据佐证的,可认定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后果维度——构成转移的,在分割时对转移方"少分或不分";隐藏、转移的部分仍属共同财产,应纳入分割范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