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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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执行无力清偿,再起诉股东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3次举报
2026-09-27

若公司名下尚无被执行案件,就该债务一般是先起诉公司,执行阶段公司无力清偿时,再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若前诉生效的判决已确定公司所欠债务,已经法院执行,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公司未在执行中履行债务的行为,符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有两个路径:

1、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2、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因未经实体审理,执行法院往往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裁定不服的,此时再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经过1或2的程序,此时法院会判决,股东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该股东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赔付的部分,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