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名即一半”是常见误解。本案(婚姻约四年半、房屋200万元)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一(婚姻十余年、房屋600万元)的补偿均约占房屋现值的20%。加名的真实价值,在于使加名方从“仅可分得共同还贷及其增值”跃升为“参与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锁定一半。
2.出资比例不是唯一标准,但也不能被忽略。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与家庭付出综合衡量,是当前裁判的基本口径;一方或双方父母的资金付出尤其会被纳入考量——本案法官后语明确“给予方父母在贷款偿还上付出较大,便应照顾给予方父母家庭的利益,降低对接受方的补偿比例”。
3.过错主张需要独立的证据链。分割时的倾斜与离婚损害赔偿是两条独立的请求权路径,均以证据为前提;仅凭当事人陈述,容易两头落空。
4.时间要件同样需要举证。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加名时点距结婚时点、分居时点,直接影响《解释(二)》第5条第2款的适用,应制作时间轴并配齐书证。
5.房屋的最终处置存在变数。若双方均不愿取得房屋,或取得方无力支付补偿,将转入变价分割(拍卖、变卖后按份额分配价款),且须由当事人明确提出申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