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________
本案被告:________
1. 证据名称:借条原件复印件
证据来源:原告持有
证明目的:原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合意;确认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担保、违约维权费用承担的约定。
2. 证据名称: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官方导出回单
证据来源:银行、微信平台导出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完成案涉借款的资金交付,借贷法律关系生效。
3. 证据名称:催款微信聊天记录(原始手机载体保存)
证据来源:原告手机
证明目的:证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本案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4. 证据名称:EMS催款函、EMS快递底单及物流记录
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向被告进行债务催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5. 证据名称: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证据来源:原告与律师事务所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依据约定应当由违约方被告承担。
提交人(原告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