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之间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仅有借条,没有实际资金交付,借贷法律关系不生效;
2. 企业之间偶发经营性资金拆借可以有效;经常性有偿放贷、无金融许可,构成职业放贷,借款合同整体无效;
3. 借条不等于欠条,欠条不等于收条,三者法律意义完全不同,实务混用极易败诉;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超期保证人责任消灭;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
张国贵律师
1. 自然人之间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仅有借条,没有实际资金交付,借贷法律关系不生效;
2. 企业之间偶发经营性资金拆借可以有效;经常性有偿放贷、无金融许可,构成职业放贷,借款合同整体无效;
3. 借条不等于欠条,欠条不等于收条,三者法律意义完全不同,实务混用极易败诉;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超期保证人责任消灭;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