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隐名股东,由第三人代持股权,离婚时,配偶请求直接分割登记在代持人名下股权、要求显名登记的,离婚案件中一般不直接处理股东身份确认。配偶可分割对应的财产收益、股权价值折价款;当事人可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代持关系后再分割财产利益。
张国贵律师
夫妻一方为隐名股东,由第三人代持股权,离婚时,配偶请求直接分割登记在代持人名下股权、要求显名登记的,离婚案件中一般不直接处理股东身份确认。配偶可分割对应的财产收益、股权价值折价款;当事人可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认代持关系后再分割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