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方单方对外转让,原则上不能仅以未经配偶同意直接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只有受让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低价、亲属关系、明知正在离婚诉讼)损害配偶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才认定无效。不构成恶意串通、受让人善意取得的,配偶不能追回股权,但可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转让方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张国贵律师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方单方对外转让,原则上不能仅以未经配偶同意直接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只有受让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低价、亲属关系、明知正在离婚诉讼)损害配偶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才认定无效。不构成恶意串通、受让人善意取得的,配偶不能追回股权,但可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转让方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