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在先、个人债务形成在后,且前配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对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前配偶依据有效离婚协议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在后形成的普通金钱债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第一层,权利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平性,确认前配偶的权利基础是否成立
第二层,权利与债务的时间顺位。如前所述,本案债务形成与协议签订间隔长达九年,是判断权利优先性的基础事实。
第三层,须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仅凭离婚协议主张权利,尚不足以对抗外部债权人。前配偶须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实际管领房屋,表现为长期居住、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持续性管理行为。实际占有具有公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欠缺,使外部债权人有合理机会了解房屋的真实占有状态。
第四层,是否存在权利滥用或恶意逃债。综合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的意图。由于债务在财产分割之后才产生,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客观上无法预见未来的债务,恶意逃债的可能性被排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