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擅自将夫妻共同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在无过错配偶一方去世后,去世配偶的子女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能否向受赠第三人主张返还涉案赠与财产。
1. 司法解释条款为列举式规定,并非排他性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仅针对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在世配偶起诉第三者”的典型情形作出规制,仅明确了最常规的维权主体,不能反向推导得出“除在世配偶外,其他主体一律无权起诉”的结论,条款本身未排除子女等适格主体的诉讼权利。
2. 违俗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属法院依职权审查范畴:夫妻一方基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的目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身份、起诉主体的限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依职权主动审查的核心内容。
3. 去世配偶子女具有合法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已故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份额,在配偶去世后,其子女依法享有该部分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涉案无效赠与行为直接侵害了已故配偶的财产权益,进而损害了子女的继承权益,子女与案涉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财产返还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起诉主体资格,不得随意否定其诉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