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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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者转款之后去世,子女是否可以起诉要回来?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4次举报
2026-09-26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擅自将夫妻共同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在无过错配偶一方去世后,去世配偶的子女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能否向受赠第三人主张返还涉案赠与财产。

1. 司法解释条款为列举式规定,并非排他性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仅针对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在世配偶起诉第三者”的典型情形作出规制,仅明确了最常规的维权主体,不能反向推导得出“除在世配偶外,其他主体一律无权起诉”的结论,条款本身未排除子女等适格主体的诉讼权利。

2. 违俗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属法院依职权审查范畴:夫妻一方基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的目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身份、起诉主体的限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依职权主动审查的核心内容。

3. 去世配偶子女具有合法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已故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份额,在配偶去世后,其子女依法享有该部分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涉案无效赠与行为直接侵害了已故配偶的财产权益,进而损害了子女的继承权益,子女与案涉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财产返还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起诉主体资格,不得随意否定其诉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