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价值基础。第1041条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043条强调优良家风和家庭文明建设。这些规定决定了彩礼纠纷裁判不能只看财物归属,还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婚俗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基本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后两项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构成彩礼返还的基础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补足了实践难点:第一,明确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规定;第二,明确彩礼范围认定应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第三,排除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四,细化婚约财产纠纷中的诉讼主体;第五,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两类情形,要求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虽然并非专门规定彩礼,但其问题导向值得借鉴。该解释围绕夫妻间房产给予、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问题,强调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处理。这与涉彩礼纠纷规则中的利益衡量逻辑一致,提示法官在家事财产纠纷中应避免机械化、公式化裁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