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基于代位权原理对股东出资主张加速到期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公司怠于向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第一,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笔者倾向于“客观不能标准”,公司客观上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可作为债权人主张的判断标准。债权人的证明标准达到公司具有缺乏清偿能力的客观表象即可,此时举证义务即转移至股东。第二,关于公司怠于向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怠于行使”应采取客观标准,只要公司在客观上未积极向股东主张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怠于行使”。“怠于行使”审查的核心为公司是否以积极、有效的方式向股东主张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