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房屋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男女双方离婚时未分割该处房屋,但该房屋仍然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
所以本问题中,男方没有征得女方同意而擅自将共有的房屋出售,直接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女方的权益该如何救济呢?男方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一定无效?这得根据购买房屋的第三人是否善意而进行不同的处理。
第一,因房屋产权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如果男方出售房屋时,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中介机构或者未通过中介机构但都是以合理的市场价值确定的购房价格,而且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这种情形下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属于第三人所有,女方无权追回房屋。女方只能要求男方按照擅自处分的房产价值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如果男方在出售房屋时,购买房屋的第三人明知道该房屋是男方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仍然与男方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确定房屋转让款,即便男方与第三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第三人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女方作为共同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追回房屋,之后再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对房屋进行分割处理。
张国贵律师
